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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周周谈丨甘肃省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一)
信息来源: 甘肃省文物局 发布日期: 2025-01-08 08:47

编者按:为加强全省文物安全防范,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推进文物安全工作提质增效,根据平时检查遇到的问题,甘肃省文物局整理了文物安全基础常识,在局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每周进行推送。


甘肃省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一)

第一条  为落实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工作,提高文物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察,是指甘肃省文物局监督指导各市州、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及各级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甘肃省文物局重点对以下文物违法案件开展督察:
(一)不可移动文物发生火灾、被盗、破坏、损坏;
(二)馆藏文物发生被盗、被抢、破坏、损坏、灭失或丢失;
(三)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五)擅自修缮、改建、添建、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
(六)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
(七)其他重大文物违法案件。
第四条 甘肃省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